中国会议人论坛-会议人社区-会议服务行业交流社区

中国会议人论坛-会议人社区-会议服务行业交流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09|回复: 0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复制链接]

3034

主题

3035

帖子

1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0726
发表于 2021-12-12 15: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展业营业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纳税人委托承办方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接受主办(组织)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营业额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凭证。如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费用金额不得扣除。
  五、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项目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目发生的、按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不得跨项目扣除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中国会议论坛-会议社区-会议服务行业交流社区

GMT+8, 2024-3-29 07:44 , Processed in 0.03962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